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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0: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的發(fā)展,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實施《福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城市的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古樹名木和園林設施。
本辦法所指的園林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qū)及居住小區(qū)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qū)、城市道路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加強管理和科學技術工作,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五條 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布局,實行綠化建設與城市建設、環(huán)境治理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綠化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園林綠化,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 福州市園林局是園林綠化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各區(qū)園林局管理區(qū)屬園林綠化,并負責指導、檢查轄區(qū)內街道和駐地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
規(guī)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土地、房產、環(huán)境保護、文物、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做好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在園林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和建設
第九條 《福州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園林綠地和現有的園林綠地,未經法定程序審批,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詳細規(guī)劃,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的綠化規(guī)劃方案,由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各項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綠化規(guī)劃留足綠化用地,其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為:
。ㄒ唬┕珗@不低于陸地面積的70%;
。ǘ┬陆ň幼^(qū)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平均2平方米以上標準建設公共綠地;居住小區(qū)按人均1平方米以上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ㄈ┡f城改建區(qū)不低于20%;
。ㄋ模┬陆▍^(qū)內新建的醫(yī)院不低于40%;療養(yǎng)院不低于45%;高等院校不低于35%;
。ㄎ澹┬陆ㄓ卸居泻怏w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低于35%,并按有關規(guī)定營造衛(wèi)生防護林帶;
。┬陆ㄖ鞲傻啦坏陀诼贩倢挾鹊25%,次干道不低于路幅總寬度的15%;舊城擴建主干道不低于路幅總寬度的20%,次干道不低于路幅總寬度的15%;
。ㄆ撸┬陆āU建、改建鐵路、公路,不低于城市規(guī)劃要求的比例;
。ò耍┢渌ㄔO項目,地處新建區(qū)的不低于30%,地處舊城區(qū)的不低于25%.
園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積不低于建成區(qū)面積的2%.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建設應當與其他建設項目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投資。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jié)。
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guī)劃,應當組織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會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多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各級政府應當在預算內安排相應的園林綠化經費。
綠化建設費用,應當列入各項建設項目總投資。高層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總投資的1%,非高層建筑不得低于2%,并由銀行監(jiān)督執(zhí)行。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和養(yǎng)護標準,按有關規(guī)定安排綠化經費。居住區(qū)、居住小區(qū)的綠化養(yǎng)護費用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承擔。
無故不履行全民義務植樹的單位和適齡公民,應按國家規(guī)定繳納綠化費。
綠化經費?顚S茫坏媒亓艋蚺沧魉。
第十四條 公共綠地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建設,免繳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免征的項目、范圍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具體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單位和居住區(qū)、居住小區(qū)現有綠化用地低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綠化,不得閑置,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 個別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要求,又確需進行建設的,應從嚴審批,按不足綠化用地面積和地段等級繳納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統一進行綠化建設。
綠化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收繳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各種管線,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與樹木保持距離。
對原有的綠化樹木和地上地下設施未達到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應統籌兼顧,互相協調,按本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合理安排。
供電、電訊、市政等單位敷設各種管線和建設公用設施,影響園林綠化的,在設計中和施工前,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應當兼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的需要。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承擔,無證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設計、施工。
第三章 園林綠地和樹木的管理
第二十條 園林綠地和樹木實行專業(yè)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guī)定分工負責管理:
。ㄒ唬┕簿G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城市道路綠化以及風景林地,由市、區(qū)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
(二)單位的樹木、附屬綠地和營造的防護林帶,由所在單位負責;
。ㄈ﹩挝缓途用耖T前責任地段的行道樹和綠地,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
。ㄋ模┚幼^(qū)、居住小區(qū)、小街巷綠地和住宅院落的樹木、綠地,由當地街道組織轄區(qū)內的單位和居民負責。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護樹木所有人和管護人的合法權益。樹木所有權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認:
(一)由國家投資或群眾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綠化帶內種植和管護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ǘ﹩挝辉谄溆玫胤秶鷥确N植和管護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ㄈ┚幼^(qū)、居住小區(qū)內的樹木,由產權單位或街道種植的,歸產權單位或街道所有;
。ㄋ模﹤人在私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管護的樹木,歸私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嚴格保護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的,由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并收取占用費。因占用造成損害的,由占用單位負責恢復或賠償。
建設施工活動影響園林綠地和樹木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保護措施,否則不得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ㄒ唬┚蜆渖w房或者圍圈樹木;
。ǘ┰诰G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yè)攤點;
(三)在草坪和花壇內堆放物料;
(四)向園林綠地和樹木傾倒垃圾、污水等廢棄物;
。ㄎ澹⿹p壞草坪、花壇和綠籬;
。┽斔┛虅潣淠、攀折花木;
(七)在樹冠下或草坪花壇上用火;
。ò耍┢渌麚p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樹木,確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論樹權歸屬,應向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準伐證或者準移證后方可進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在十日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ㄒ唬┛撤淠镜,須由區(qū)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ǘ┮浦矄沃晷貜叫∮20公分的樹木一處一次不滿10株的,由區(qū)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并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ㄈ┮浦矘淠,株數和單株胸徑超過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按砍伐、移植數量補植,并按規(guī)定繳納補植保證金,經驗收達到規(guī)定數量和成活要求的,退還保證金。
因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故,情況緊急時,有關單位為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必須砍伐樹木的,應通知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并可先行處理,但事后三天內須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樹木生長的高度應與架空線保持適當的安全凈距。安全凈距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與有關架空線部門協商確定。
架空線管護單位發(fā)現樹木生長影響安全的,可以向樹木管護單位提出修剪的具體要求,經同意后,由樹木管護單位負責修剪。
第四章 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稀有、樹形奇特,以及具有歷史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或在風景點起重要點綴作用的樹木。
樹齡在三百年以上或特別珍貴稀有、具有特殊科研價值、歷史紀念意義和重要點綴作用的古樹名木,定為一級;其余的定為二級。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制定古樹名木的保護措施,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八條 一級古樹名木和生長在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管護。風景名勝區(qū)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qū)管理單位負責管護。散生于其他地方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或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負責管護。
第二十九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復壯、搶救費用,由管護單位或個人承擔;承擔確有困難的,可向市、區(qū)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補助。
第三十條 嚴禁砍伐古樹名木。對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與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作如下處理:
。ㄒ唬┻`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還原,并處以該用地綠化經費二倍的罰款;
。ǘ┻`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糾正并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綠化;逾期未綠化的,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ㄎ澹┻`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以100━5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同時責令賠償;
。┻`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按砍伐、移植株數的3━5倍補植,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5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管理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害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1000元以上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對故意破壞古樹名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妨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
。ǘE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ㄈ┻`反?顚S,截留、挪用綠化經費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ㄒ唬┕簿G地:各類公園(含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游園、街頭綠地等,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ǘ﹩挝桓綄倬G地: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公共設施附屬的綠化用地等。
。ㄈ┥a綠地: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ㄋ模┓雷o綠地:城市中用于隔離、衛(wèi)生、安全的林帶及綠地。
第三十七條 市轄縣(市)、城鎮(zhèn)的園林綠化管理可參照執(zhí)行本辦法。
近郊風景名勝區(qū)園林綠化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市園林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頒布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3月25日頒布的《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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