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房估《相關知識》知識點:訴訟時效
房估知識點: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訴訟時效消滅的是請求權,而不消滅實體權利。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履行后,當事人不得以不知時效期間已過為由而要求返還。
(二)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根據(jù)法律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可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和長期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適用于一般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只適用于特定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規(guī)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
(2)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如
《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定,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
訴訟有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算起,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是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xù)進行。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為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其他障礙。其他障礙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1)權利人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jīng)完成的訴訟時效,據(jù)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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