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正文
2000-04-22 10: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遷的,可憑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向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房屋拆遷手續(xù)。
第二條 拆遷主管部門受理房屋拆遷立項申請時,可根據規(guī)劃管理部門劃定的建設紅線圖,結合建設用地范圍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
《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fā)布后,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門牌號碼與實際不符的,拆遷主管部門應及時補正,并應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告。對確需局部調整房屋拆遷范圍的建設項目,拆遷主管部門經與規(guī)劃管理部門商定后,可適當予以調整。
第三條 對不符合被拆遷人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占用被拆遷房屋影響拆遷工作進行的,拆遷主管部門可對其發(fā)出限期搬遷通知;逾期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zhèn)海區(qū)、北侖區(qū)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遷決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由市、縣(市)和鎮(zhèn)海區(qū)、北侖區(qū)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第四條 拆遷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的,可以選擇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為公有住房;也可以選擇自選安置或購買直接安置住房,其可安置建筑面積按被拆住房建筑面積加上易地安置可增加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計算,但其兩處住房面積超過寧波市城鎮(zhèn)干部職工住宅標準的,其可安置建筑面積應扣除兩處住房面積超過寧波市城鎮(zhèn)干部職工住宅標準的面積。
被拆公有住房為磚混二等及磚混二等以上結構成套住房,使用人選擇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公有住房的,可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積再增加10%;使用人選擇自選安置或購買直接安置住房的,可按被拆住房的建筑面積再增加10%.
第五條 私有出租(出借)住房的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的,其拆遷安置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條辦理,但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適用《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第六條 在同一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以同一戶名(含夫妻雙方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擁有或租住下列情形之一住房的,應合并計算被拆住房使用面積后作一戶認定:
(一)既擁有私有住房又租住私有住房;
(二)既租住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又擁有出租的私有住房;
。ㄈ⿹碛袃商幓騼商幰陨纤接凶》浚ê鲎獾乃接凶》浚;
(四)租。〒碛校﹥商幑凶》浚òㄒ寻捶扛恼哔徺I的住房)。
前款所列的私有住房包括騰退歸還和帶戶發(fā)還產權落實政策私房以及私有閑置住房。
第七條 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五條適用于海曙、江東、江北三區(qū),各縣(市)及鎮(zhèn)海區(qū)、北侖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發(fā)布之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已實施停水停電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