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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1-15 14: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東委員(1998)45號文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維護本市建筑市場秩序,嚴肅紀律,保證建設工程招標技標活動健康發(fā)展,根據(jù)黨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依照本辦法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既是共產黨員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也可視情節(jié)輕重一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不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而自行招標技標發(fā)包工程的;
(二)按規(guī)定應實行招標投標而不經招標技標發(fā)包工程的;
(三)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行將工程議標發(fā)包的;
(四)違反規(guī)定將工程分解以逃避招標投標的。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的企業(y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r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未經批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有關業(yè)務的;
。ǘ┺D讓、出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圖簽等,非法讓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
。ㄋ模┥米詫⒊邪慕ㄔO工程轉包或者違反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
第五條 從事工程招標投標有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工程招標投標不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的;
。ǘ┰诠こ陶袠送稑诉^程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工程招標投標工作中失職而造成損失的。
第六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ㄒ唬┪唇浾袠思紭耍ㄗh標)給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xù)、發(fā)放有關證書的;
(二)利用職權對工程承發(fā)包進行不正當干預,影響工程招標投標正常進行的;
。ㄈ┻`反規(guī)定批準工程實行議標的。
第七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ㄒ唬├寐殭噙`反規(guī)定不進人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標投標,自行發(fā)包工程的;
(二)利用職權不按規(guī)定實行招標投標而指定工程承包單位的;
。ㄈ├寐殭喔深A工程招標技標工作的;
(四)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親友取得工程任務的。離退休領導干部干預工程招標投標正常進行的,要嚴肅批評,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第三至第七條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ㄒ唬┰诠こ贪l(fā)(分)包過程中收受賄賂、謀取私利的;
。ǘ┮哉埧退投Y、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情節(jié)嚴重的;
。ㄈ├寐殭嘣诠こ陶袠送稑思捌涔芾砉ぷ髦惺帐苜V賂、謀取私利的。
第九條 對違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本辦法應當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證,按人員隸屬關系和管轄權限向處分對象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同時附送有關材料;或者由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行政監(jiān)察機關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對外地進入本市承包建設工程的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人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有關單位對違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不給予處分的,應當追究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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