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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管理委員會擴大會議通過。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以下簡稱開發(fā)區(qū))建設工程的管理,縮短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天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fā)區(qū)內凡經(jīng)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筑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二十萬元以上的,除因特殊情況經(jīng)管委會批準,指定委托施工單位承建外,均應按照本辦法,通過招標擇優(yōu)選定施工單位。

  第三條 建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進行招標。

  應招標工程未經(jīng)招標,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建設管理處(以下簡稱規(guī)劃處)不予辦理施工手續(xù),銀行不予撥款。

  第四條 凡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施工許可證、具有承擔建設工程能力的建筑安裝企業(yè)、工程承包公司,均可在其營業(yè)范圍內參加投標。

  第五條 開發(fā)區(qū)招標管理站(以下簡稱招標站)負責區(qū)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審查建設單位組織招標的資格;

  2.審定招標單位采用的招標方式;

  3.監(jiān)督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4.制定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規(guī)則和辦法。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要程序如下:

  1.招標單位向招標站提交招標申請書及有關文件,招標站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2.招標單位在取得批準后,十五日內發(fā)出招標公告;

  3.規(guī)劃處對申請投標的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4.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勘察工程現(xiàn)場,解答招標文件中的疑點;

  5.投標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密封報送標書;

  6.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確定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7.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實行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經(jīng)批準的設計單位提供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或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

  2.建設資金業(yè)已落實,并取得銀行建設工程專款證明;

  3.已取得土地使用權;

  4.工程標底已確定;

  5.編制好招標文件。

  第八條 招標公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招標單位名稱、工程項目名稱、地點及聯(lián)系人;

  2.工程主要內容;

  3.工期和質量要求;

  4.報名參加投標和領取招標文件的日期、地點;

  5.招標形式。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分部工程招標等形式。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無論采用哪種形式,均應在招標公告中說明。

  第十條 招標可采用下列三種方式:

  1.公開招標:

  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其他公共信息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公開招請施工單位參加投標競爭,凡符合條件者均可參加,招標單位不得任意排斥或刁難。公開招標一般適用于無特殊施工要求的工程。

  2.邀請招標:招標單位向經(jīng)預先選擇的三個以上的承包單位發(fā)出邀請,進行招標。

  以下幾種情況可采用邀請招標:

 。1)工程專業(yè)性強,在經(jīng)驗、技術裝備或專門技術工人力量方面有特殊要求,只有某些公司能承擔施工;

 。2)工程工期緊迫;

  (3)工程需要保密;

  (4)工程不適于公開招標的其他原因。

  3.協(xié)商招標:招標單位分別與兩個以上承包單位進行協(xié)商,擇優(yōu)達成承包協(xié)議。協(xié)商招標適用于下述情況:

 。1)由于特殊原因(專利保護、特殊經(jīng)驗或設備等),只能由特定公司承建的;

 。2)工程非常緊急,來不及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

 。3)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沒有成功的。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工程內容、工程范圍、工程要求、質量要求、現(xiàn)場情況等);

  2.施工圖及說明;

  3.工程程款項支付方式;

  4.實物工程量清單;

  5.物資供應方式;

  6.對工程和材料的特殊要求;

  7.開標日期和地點;

  8.合同主要條款;

  9.標書及投標須知。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否則應賠償由此給投標企業(yè)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三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無編制能力者,可委托設計單位或經(jīng)批準的預算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四條 標底的編制依據(jù):

  1.標底必須控制在批準的工程項目投資額內,如有突破應先報請原批準機關重新核定投資。不得因投資不足,故意壓低標價。

  2.編制標底必須以設計資料、施工圖或擴初設計和招標文件為依據(jù)。

  3.標底價格及工期的計算,應執(zhí)行天津市建筑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或單位估價表)及國家工期定額。

  4.標底內應包括營業(yè)稅、貸款利息、材料價差、縮短工期的提前工期獎及不可預見費等。

  5.一個招標項目只做一個標底。

  第十五條 工程主要材料價格上調,超過編制標底時預測的調價范圍的,可按實際發(fā)生結算,也可由雙方商定風險系數(shù),超系數(shù)核定補償。重大設計變更和地基處理,可按實際發(fā)生結算。

  第十六條 標底由開發(fā)區(qū)建設銀行或管委會授權部門審定,標底審定須詳細填寫增減情況和審定意見。

  第十七條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由審定單位保存,開標時交與評標委員會。開標前標底要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擬投標單位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遞交投標申請書,投標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

  1.投標單位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企業(yè)注冊證明和技術等級;

  3.主要施工經(jīng)歷;

  4.技術力量簡況;

  5.機構設備簡況;

  6.在施工的承建項目;

  7.資金擔保證明。

  第十九條 經(jīng)資格審查合格并接到書面通知的投標單位,即可領取招標文件,參加投標。

  招標文件可收取工本費或不超過五百元的押金。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書以及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遞交投標書。郵寄的投標書以郵戳日期為準。標書一經(jīng)投遞,不得要求更改。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據(jù)實認真填寫標書。標書內容一般包括:

  1.投標書的綜合說明;

  2.對招標文件的全面反映;

  3.工程單價及總價;

  4.開工與竣工日期;

  5.施工實施方案,包括施工進度安排、平面布署、主要施工方法、使用的主要機具設備以及技術措施等;

  6.安全、質量保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投標書要加蓋施工單位及其法人代表峪,密封后遞交招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投標期限不超過一個月,但應給投標單位留有適當準備時間。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要嚴格按規(guī)定投標,不得行賄作弊,不得哄抬標價,不得有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章 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五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招標站、標底審定部門、經(jīng)辦銀行、規(guī)劃處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工作由招標單位主持。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在投標期滿后十日內公開進行,由評標委員會邀請所有投標單位參加,當眾啟封標書,確認標書有效性,宣讀標書內容,啟封標底。投標單位有責任解答評標委員會對標書內容提出的問題。

  評標委員會的開標、評標、定標活動應在開發(fā)區(qū)公證處的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1.標書未密封;

  2.標書未按規(guī)定填寫或內容不全、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3.未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鑒;

  4.投標者不具備投標資格;

  5.標書投送逾期。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在開標后五日內定標。

  確定中標的主要原則:

  1.標價合理。一般工程在不高于標底百分之五和不低于標底百分之十的范圍內選擇。特殊工程,根據(jù)實際情況由評標委員會確定范圍。

  2.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安排先進合理、切實可行,能保證工程質量,滿足工期要求;技術裝備良好,人員素質較高。

  3.信譽可靠。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在充分評標的基礎上,按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決定中標者。定標時應綜合考慮,公平對待。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意見不一致時,招標單位可以就確定中標單位提出建議,可以采用表決方式?jīng)Q定中標者。

  位的文件應經(jīng)開發(fā)區(qū)公證處公證。

  第三十一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由評標委員會向中標者簽發(fā)《中標通知書》。中標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內按決標確定的內容與招標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應經(jīng)開發(fā)區(qū)公證處公證。

  第三十二條 開標會議結束并確定中標單位后,由招標單位收回圖紙、退還押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標書編制補償金(按標底總價的萬分之一計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計算,一般不超過一千元)。

  第三十三條 標書編制補償金只發(fā)給有效標書單位。

  第六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十四條 開發(fā)區(q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由規(guī)劃處領導、招標站具體負責管理。從招標登記、審查、評標、定標到執(zhí)行合同,實行全過程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定標時,對不按規(guī)定評選中標單位的,招標站有權否決。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作如下處理:

  1.應招標但未辦理招標審批而自行開工的工程項目,除責令停工,由建設單位到招標站辦理招標以外,還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按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五處以罰款。罰款從自有資金中列支。

  2.定標后招標單位不得改變中標單位,違者按中標總價的百分之二補償對方經(jīng)濟損失。投標單位中標后不得轉包,從中漁利,違者取消其在開發(fā)區(qū)投標資格,報市招標站備案,同時按中標總價的百分之二處以罰款。

  3.對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通報情況,使投標工作遭受干擾的責任單位,可處以二千至五千元罰款。對在招標、投標中營私舞弊、行賄受賄者,按《天津市加強建筑市場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處理。

  4.對擾亂招標工作的投標單位,可責令其賠償招標單位一千至三千元的經(jīng)濟損失,并處以中標總價百分之二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處理由招標站負責。

  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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