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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對非施工人員誤入現(xiàn)場造成的損害負責?

2008-04-11 13:52  來源:  字體:  打印

誰對非施工人員誤入現(xiàn)場造成的損害負責?

  案情簡介

  施工單位B、C分標段負責施工的某工業(yè)園區(qū)兩條十字交叉的城市次干道施工已近竣工,路燈已啟用,四個入口處的交通信號燈也已由交通設施安裝單位D安裝調試完畢,但尚未正式啟用。施工道路各入口處雖均未設禁行標志,但均堆放了建筑垃圾作為障礙物,同時入口路面中間留有約2米寬的開口,供施工機動車通行。夜晚,受害人E(非施工人員)駕小轎車經(jīng)其中一入口(無法判定具體入口)進入施工道路,因車速較快造成車損人亡。受害人家屬以道路建設單位A為被告要求賠償?shù)脑V請得到生效判決的部分支持。A隨后致函B、C要求其最終承擔A已依上述生效判決支付的全部賠償款未果,遂以B、C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共同承擔上述全部賠償款。

  被告抗辯認為:第一,受害人家屬對A的訴訟B、C未加入,A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的答辯、抗辯意見未與B、C協(xié)商,B、C對A單方面抗辯形成的判決賠償金額不能認可,且該案生效判決中并未載明B、C應負任何責任。第二。前述生效判決中并未判明受害人E從B、C施工的哪個入口進入,而顯然E只可能從B或C的施工入口之一進入而導致事故,只可能是B、C之一承擔責任,因而,在不能判定B、C應負責任的情況下,應視為A舉證不能,而要求B、C共擔責任違背事實邏輯。第三,即便B、C共擔賠償責任,交通設施安裝單位D作為施工單位之一,也應共同分擔責任,現(xiàn)A只訴B、C,而不訴D,D應分擔的分額應予扣除。

  法院判決結果支持A的全部訴請。

  律師評析

  第一,在受害人家屬對A的訴訟中,受害人家屬對作為建設單位的A還是對作為實際施工人的B、C請求賠償依法具有選擇權,并且A在訴訟中既申請了將B、C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加入訴訟(但原告不愿追加B、C為被告,法院也未批準追加B、C為被告或第三人),也進行了積極充分的抗辯,并無任何怠于行使訴權而可能致賠付過當?shù)那樾巍?/P>

  第二,依據(jù)原被告分別達成的施工合同約定和施工人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兩被告負有在施工現(xiàn)場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但由于B、C未盡義務存在過錯,導致事故發(fā)生,因此,B、C的行為既是侵權也是違約,又不是最終責任承擔者的A在對受害人家屬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后,有權向最終責任承擔者B、C選擇以侵權或者違約為由追償。

  第三,本案原告以B、C侵權為訴因,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在B、C不能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B、C均具有過錯,應對損害負共同賠償責任。

  第四,交通設施安裝單位D系在B、C施工區(qū)域內的專業(yè)施工人,按照常理和施工慣例,D所負的施工現(xiàn)場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限制在B、C施工區(qū)域內的屬于其具體施工行為所涉的局部區(qū)域,而導致本案事故損害發(fā)生的道路入口處的安全警示措施的不當屬于B、C的責任,而并非由于D未盡具體施工行為所涉的施工現(xiàn)場安全保障義務,因此,D不是本案事故損害的責任人。

  本案對施工單位的啟示

  第一,施工期間,特別是臨近完工時,施工安全措施只能加強不能放松。

  第二,投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分散事故風險。

  第三,一旦發(fā)生事故,應積極參與事故調查,搜集保存證據(jù),特別是能夠證明自身無過錯的證據(jù)。

  第四,按照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和時限,及時報案和申請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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