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第四章相關合同制度: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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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相關合同制度
知識點一:承攬合同
一、基本要求
1.掌握定作人的解除權;
2.理解加工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重點內(nèi)容回顧
【提示】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攬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檢驗除外)。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必須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三、典型題目演練
【2016試題·單選題】關于承攬合同中解除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定做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B.承攬人將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做人有權解除合同
C.承攬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定做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D.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該賠償損失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承攬合同的解除。只有定作人才有任意解除權,但是解除后,需要賠償責任。選項A、C中的承攬人都不能解除合同,選項B,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參見教材P154。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承攬合同的表述,正確的是( )。
A.承攬工作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或定做人提供
B.承攬人可以自主決定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承攬人可以依法留置工作成果
D.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承攬人損失
E.承攬人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第三人對輔助工作向定做人負責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承攬合同的特征。在承攬合同中,經(jīng)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參見教材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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