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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考前核心知識點: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一、保證的基本法律規(guī)定
(一)保證合同
1.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2.保證合同應當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和其他。
(二)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首先由債務人清償,清償不能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
2.連帶責任保證:履行期滿后,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三)保證人的資格
1.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2.以下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1)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債項目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公益性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3)企業(yè)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分支機構得到法人書面授權除外。
(四)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有約定從約定;對擔保范圍約定不明,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建設工程施工中常見的擔保種類
1.施工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避免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投標書,或在中標后不簽訂合同,不提交履約保證金。
2.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保證施工合同順利履行。
3.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標人(業(yè)主)向中標人(施工單位)提供,保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4.預付款擔保: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保證承包人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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