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土地用途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采取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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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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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四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jīng)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jù)證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zhuǎn)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zhuǎn)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zhuǎn)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zhuǎn)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zhuǎn)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nèi)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chǎn)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guī)定辦理。
例題:下列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處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07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試題)
A.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自動續(xù)期
B.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自動續(xù)期
C.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期滿前6個月申請續(xù)期
D.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期滿前2年申請續(xù)期
答案:B
解析:《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xù)期,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
例題: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別設立。(。。2007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考試試題)
答案:×
解析:《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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