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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價工程師《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guī)》講義匯總(20)

2011-08-08 11:00  來源:  字體:  打印

  1.FIDIC合同條件由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兩部分組成,且附有合同協議書、投標函和爭端仲裁協議書;

  2.FIDIC通用條件是固定不變的,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是屬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

  3.FIDIC通用合同條件可以大致劃分為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涉及費用管理的條款、涉及工程進度的條款、涉及質量的條款和涉及法規(guī)的條款等五個部分;

  4.專用條件中條款的出現可起因于以下原因:在通用條件中的措辭中專門要求求用條件包含進一步信息,如果沒有這些信息,則合同條件不完整;在通用條件中說到在專用條件中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沒有這些補充條件,合同條件仍不失其完整性;工程類別、環(huán)境或所在地區(qū)要求必須增加的條款;工程所在國法律特殊環(huán)境要求通用條件所含條款有所變更;

  5.FIDIC合同條件傳統上主要適用于國際工程施工,但經修改后也同樣適應于國同合同;

  6.應用FIDIC合同條件的前提:FIDIC合同條件注生業(yè)主、承包商、工程師三方的關系協調,強調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作用;在土木工程施工中應用FIDIC合同條件應具備以下前提: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承包商;委托工程師對工程施工進行監(jiān)理;按照單價合同方式編制招標文件;

  7.FIDIC合同條件下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yōu)先次序:合同協議書;中標函;投標書;專用條件;通用條件;規(guī)范;圖紙;資料表和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8.FIDIC合同條件中的各方,包括業(yè)主、工程師和承包商;工程師的替換應提前不少于42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應當在收到中標函28天內向業(yè)主提交履約擔保;業(yè)主應當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還承包商;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定金額內開支;

  9.FIDIC施工合同進度控制:開工,一般情況下,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42天內開工,但工程師應在不少于7一前向承包商發(fā)出開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進度計劃;

  10.按照FIDIC合同條件規(guī)定,工程師在管理中應注意兩點: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承包人可以擺脫合同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11.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期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某日進行;

  12.當整個工程或某區(qū)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驗條款規(guī)定所進行的重復竣工檢驗時,工程師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指示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如果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業(yè)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qū)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qū)段,在此情況下,業(yè)主有權獲得承包商賠償;頒發(fā)一份接收證書,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合同價格應按照可以適當彌補由于此類失誤而給業(yè)主造成的減少的價值數額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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