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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沖刺總結(15)

2011-08-24 15:15  來源:  字體:  打印

  (二)事故調查組的職權

  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在履行事故調查職責時有以下權利:

  1.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有權獲得相關文件、資料。事故調查組根據(jù)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有權向事故單位和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調閱、復制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3.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組成員的行為規(guī)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對事故調查組成員的行為規(guī)范做了明確規(guī)定。

  1.事故調查組成員要有品德操守

  事故調查組成員不管來自哪個部門和單位,均是事故調查組的一員,在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中要講誠信,要公正地開展事故調查工作,要全面了解事故調查中的有關情況,不得偏聽、偏信,影響事故調查。

  2.事故調查組成員要有工作操守

  事故調查組成員要恪盡職守,兢兢業(yè)業(yè),嚴格履行職責,充分發(fā)揮專業(yè)特長和技術特長,按時、高質量地完成調查組分配的調查任務。

  3.事故調查組成員要守紀、保密

  事故調查組成員要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服從事故調查組的領導,廉潔自律,認真負責,協(xié)調行動,聽從指揮,同時,要嚴格保守事故調查中的秘密。

  4.事故信息發(fā)布工作,應當由事故調查組統(tǒng)一安排,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事故調查常用工作方式和調查方法

  (一)事故調查的常用工作方式

  對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一般在調查組中設置若干工作小組,每一工作小組負責某一方面的具體調查工作,通常分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各工作小組的分工大致如下:

  1.綜合組

  主要負責資料搜集和保管、信息報送、協(xié)調內務、對外聯(lián)絡、宣傳報道、匯總材料、協(xié)助善后工作、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技術分析組

  主要負責現(xiàn)場勘察、收集現(xiàn)場資料和物證,對事故現(xiàn)場技術狀況進行分析,為事故搶救工作提供決策支持,并對事故的技術原因進行分析,認定事故性質,寫出技術調查報告。

  3.管理調查組

  主要負責調查生產經營單位和相關部門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培訓和政府監(jiān)管監(jiān)察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負責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寫出管理組調查報告。

  上述三個工作小組中,調查工作任務最重的是技術分析組和管理調查組。技術分析組的工作涉及到對事故的分析是否準確,能夠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問題。在對一些復雜事故的分析中,特別是在爭議比較大的情況下,可能還要通過試驗或模擬分析的方法進行論證。管理調查組的工作涉及到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制度落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直接涉及到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并往往影響事故結案的時間。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責任編輯: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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