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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法律》:聽證程序

2012-05-10 15:09  來源:  字體:  打印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在對較重的行政處罰實施前適用的一種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nèi)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diào)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diào)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zhì)證;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jié)束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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