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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法律》輔導:應急救援違法行為的處罰

2012-07-16 14:30  來源:  字體:  打印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違法行為的處罰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yè)、建筑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guī)定簽訂救護協(xié)議的;

  2.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的。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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