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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師《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012-08-17 16:00  來源:  字體:  打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jù)材料,致使有關證據(jù)滅失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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