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政策
地稅政策是土地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特定的目的對土地稅制、稅種、稅率及征收辦法等法制規(guī)范的控制,以調節(jié)不同類型和不同用途土地的經濟供給及其收益的分配。一個國家或社會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實行何種地稅政策,取決于國家政權與社會制度的性質及其土地政策,服從于一國或社會所面臨的政治經濟任務。
地稅政策在不同的國家或社會是各不相同的。例如,在我國唐代中朝,為適應土地兼并與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將“世業(yè)分口制”、“租、庸、調”稅制改革為“兩稅法”。資本主義國家的土地稅政策也是各有異趣的。德國是最早實施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國家,為防止土地不利用和做土地投機囤積居奇,除對土地轉讓征收累進增值稅外,還收取囤積土地的特征稅;而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殖民地初期因地廣人稀,每人可以花很少代價向政府領得土地據為已有,及至19世紀時,政府為鼓勵開墾,改良利用土地,廣泛課征空地稅,在征收一般地價稅外,還加征未改良的地價稅;又如,美國、加拿大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對土地征收保有稅,一般并不包含土地政策目的,而僅作為財政收入。但也有一些國家或地區(qū)則將土地保有稅作為一種土地政策,目的是通過征收土地保有稅,提高土地占有成本,以提高土地的供給量,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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