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的概念
A.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在合同中的動產(chǎn),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其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chǎn),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膿!?/p>
采用留置擔保的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倭糁玫呢敭a(chǎn)必須是債權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
②留置的財產(chǎn)必須與債權人的債權有牽連關系;
③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
、芰糁玫呢敭a(chǎn)必須是動產(chǎn)。
B.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留置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擔保。
C.留置權的實現(xiàn)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chǎn)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chǎn)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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