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例外:成片開發(fā)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現(xiàn)實中也存在著依約定并報經審批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中已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出賣人可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規(guī)定,應對分期支付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做出限制,只可領取臨時土地使用權證,待出讓金全部繳納后,再申請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登記,且分期支付出讓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對于分期支付出讓金的,賦予出賣人以價款請求權和解約權,從而更有效地規(guī)范分期付款人的價金支付義務,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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