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行為。即債權人對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土地不轉移占有,繼續(xù)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使用受益,而在債務不履行時,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處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擔保物),并從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出租人與承租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合同;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抵押登記。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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