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輔導
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997年1月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2號)。
二、重要條文學習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為加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管理,規(guī)范抵押登記行為,保障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擔保法》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經(jīng)登記后生效,未經(jīng)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基礎,并遵循登記機關一致的原則,異地抵押的,必須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工作。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證書。抵押權人扣押的土地證書無效,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原土地證書作廢,并辦理補發(fā)新證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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