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基本的締約方式是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xié)議四種。
2、實踐中存在著政府定價的出讓方式,即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根據(jù)基準地價,結合土地市場的供求狀況,單方確定并公布土地標定地價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適用于: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場地使用權轉讓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須征收或征用后再出讓的情形。
3、對于商業(yè)、旅游、娛樂、豪華住宅等營利性用地,應該采取拍賣、招標、掛牌出讓的方式取得。
但《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商業(yè)、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關于其具體措施的闡述,書上做了詳細說明,這里就不在講解了,大家課后應仔細閱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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