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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考點總結:土地供給的方式

2013-12-11 18:51 來源:來源于網(wǎng)絡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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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供給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確立了我國的國有土地供給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也是我們對國有土地供給方式進行分析的基本法律依據(jù)。歸納起來,我國國有土地的供給方式有以下7種:

  1.劃撥土地劃撥是指國家在符合土地劃撥條件的前提下,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無須為此支付土地出讓金(農(nóng)民補償除外),但該土地只限于土地使用者自己使用,在改變土地用途或?qū)⑼恋剞D讓他人時,應補交土地出讓金。

  2.出讓土地出讓念是指國家行使國有土地所有者的權利,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要為此支付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在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取得該土地在一定年限內(nèi)的使用權利,并可以將該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前提下轉讓、出租或抵押。

  3.租賃租賃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4.作價出資(入股)

  作價出資(人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yè),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yè)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guī)定轉讓、出租、抵押。目前,采用此方式的主要是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業(yè)。

  5.授權經(jīng)營國家根據(jù)需要,可以一定年限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后授權給經(jīng)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jīng)營管理。

  6.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7.出租是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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