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程序。
1.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無論采取何種處罰程序,行政主體作出處罰決定都必須是書面形式。
凡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可適用簡易程序。
不能采取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則需采取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驟為:立案、調查取證、擬定行政處罰決定、告知行政相對****利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正式作出決定、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行政主體準備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但行政相對人放棄聽證要求的,行政主體可以不舉行聽證。
2.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程序
對行政主體作出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行政相對人20元以下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確有的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除當場收繳的情形外,行政相對人應當自行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行政主體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后,行政相對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如果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主體可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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