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給被侵害人造成損失的,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外,有下列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機關可以給予處罰:
1.假冒和仿冒行為。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虛假的宣傳行為。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3.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5.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5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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