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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2014-07-16 11:55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字體:  打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a)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b)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diào)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d)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e)公路、鐵路、機場、擴廠等經(jīng)核準報廢的。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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