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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復習資料:標的物提存內(nèi)容

2014-07-16 14:36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字體:  打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將標的物提存: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B.債權人下落不明;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D.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債權人可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

責任編輯: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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