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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標師考試最新版《招標采購專業(yè)知識與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
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進行審理的程序。第二審普通程序主要內容為:
1 ) 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 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 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3 ) 判決和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③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④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做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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