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7 11:55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15年招標師考試最新版《招標采購專業(yè)知識與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
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法》第1 7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 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上述情況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