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管理的法律依據:
為維護市場平等競爭秩序,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9年8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凡是在中國境內進行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論招標主體的性質、招標投標的資金性質、招標投標項目的性質如何,都要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
關于招標代理制度: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①有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營業(yè)場所和相應資金;②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yè)力量;③有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guī)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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