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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10: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令的規(guī)定,按照拆遷安置工作既要保證建設的需要,又要對被遷單位和被遷戶進行合理安置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凡在本市進行建設拆遷,一律按本辦法辦理拆遷安置工作。
第二條 建設單位未經主管拆遷工作的機關批準,不得擅自拆遷。被遷單位和被遷戶必須服從建設的需要,在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安置以后,應即拆遷騰地。被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遷戶所在的工作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組織和動員工作,按期完成拆遷任務。
第三條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管理和督促檢查本市建設拆遷安置工作。建設單位要在當地區(qū)、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服從區(qū)、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據本辦法辦理拆遷安置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的范圍內有拆遷任務的,必須提出拆遷安置措施,經規(guī)劃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審定后,再核撥土地。建設用地核撥后,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拆遷范圍內除出生、復員等特殊情況經批準入戶外,停止受理戶口遷入,并嚴格控制分戶。
第二章 拆遷居民房屋的安置第五條 拆遷居民房屋,應由建設單位準備好安置用房,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具備住用條件后,方可動員居民搬遷。
建設住宅,需拆遷建設單位以外單位的住宅時,為了加速建設進度,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可采取臨時周轉措施。但臨時周轉時間不得過長,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工程不得超過兩年半,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住宅工程不得超過一年半。被遷戶在臨時周轉期間增加的經濟負擔,由建設單位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給予補助。
一、被遷戶自行找房周轉的,每人每月補助十元。
二、由被遷戶所在工作單位解決周轉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補助六元。
三、建設單位用簡易房屋周轉的,周轉期間免收房租。沒有暖氣的,取暖季節(jié)每人補助四元取暖費,并按規(guī)定補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費用。
第六條 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戶口、有居住房屋的居民,方可作為被遷戶由建設單位進行安置。
第七條 拆除私有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確定房價,由建設單位將價款一次交付房主。
第八條 安置房屋原則上不超過被遷戶原住房屋的面積數量。被遷戶原住房面積數量,私有房屋以產權證標明自住的數量為準;租住公房以承租數量為準。被遷戶原住房過寬的(包括農民轉居民),其安置房應適當壓縮,不保證原住房面積數量。被遷戶原住房嚴重擁擠不便的,按其家庭人口情況給予適當照顧。
被遷戶的家庭人口,以拆遷范圍內的正式戶口為準。但家庭成員中在部隊服役的戰(zhàn)士,戶口在本市學;蚬ぷ鲉挝蛔紊硭奚岬膶W生或職工,應計算為家庭人口。其中年滿十三周歲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單身成員,可按異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則安置。但對男年滿二十六周歲、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未婚子女,可分室安置。以上分室安置的年齡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正式動員搬遷之日為準。被遷戶自愿遷往遠郊區(qū)縣的,安置用房面積可從寬照顧。
第九條 為加速危險房屋改造,凡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改建危險房屋就地安置居民上樓的,不同于一般建設拆遷,在安置住房數量上和臨時周轉補助方面應從嚴掌握。
第十條 在拆遷范圍內,居民違章搭建的房屋、棚子等,應無條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公安、財貿、教育、衛(wèi)生、郵電等部門,對被遷居民的戶口轉移、糧食、副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醫(yī)療、轉學、轉托、信件投送等問題,要事先做好安排,認真負責解決。
第十二條 被遷居民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假辦理,工資、獎金照發(fā)。
第三章 拆遷單位房屋的安置第十三條 拆遷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yè)等單位的公用房屋,建設單位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撥給相應的投資、材料,由被遷單位挖掘土地潛力自行遷建,或由建設單位在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區(qū)內進行遷建。拆除單位自管的家屬宿舍,其住戶經建設單位安置后,原房屋不再予以補償。安置用房的產權歸屬問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另行處理。
違章建筑物,應由被遷單位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臨時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應由被遷單位自行拆除。臨時用地未超過原批準限期的,由建設單位適當補助拆除建筑物的損失;超過臨時用地原批準限期的,不予補助。
第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因拆遷停產停業(yè)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予補償。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戶因拆遷停產停業(yè)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拆遷農村社員房屋的安置第十六條 拆遷農村社員自住房屋(包括半工半農戶),應本著充分利用原房舊料,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則,由建設單位補助工費和材料,由社員自行遷建或由建設單位委托生產隊包建。社員自建和生產隊包建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遷建。門樓、棚子、院墻、豬圈等附屬建筑物,由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發(fā)給補償費或遷建費。
第十七條 拆除社員出租房,不再遷建,可按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作價,價款由建設單位發(fā)給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舊料,可自行拆除,建設單位只發(fā)給拆房工費,不發(fā)房屋價款。原租住社員房屋的本市城鎮(zhèn)居民,由建設單位用公房安置。但自規(guī)劃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撥土地之日起,再租用農民房屋的住戶,建設單位則不負責安置。
第十八條 遷建社員房屋所需地基,由社隊在現有宅基地或非耕地中解決。確需占用耕地,由建設單位按征用土地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其它拆遷的安置第十九條 拆遷外僑、教會和寺廟房屋,應由建設單位與主管部門聯系,按政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拆遷范圍內的名勝古跡或在拆遷中發(fā)現的文物,由建設單位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拆遷范圍內的樹木、綠地等,由建設單位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拆遷范圍內的人防設施和公共設施(如公廁、電桿、管線等),由建設單位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已經收購但暫時不需拆除的房屋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建設單位確有需要時,須報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凡經建設單位作了補償的房屋,其拆房舊料應無償交房地產管理機關,用于公房維修。建設單位未予補償的自管房屋可由被遷單位自行拆除,其舊料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用于本單位房屋維修。
第六章 對違反本辦法者的處理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經所在區(qū)、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擅自進行拆遷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其上級機關應該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被遷單位和被遷戶已由建設單位按本辦法進行合理安置,又經其上級機關和所在單位動員仍拒不搬遷的,由所在區(qū)、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決定,限期遷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限期前向所在區(qū)、縣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搬遷的,由區(qū)、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請所在區(qū)、縣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被遷單位和被遷戶拖延不搬遷,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建設單位得向所在區(q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其上級機關和所在單位應視情節(jié)輕重對該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拆遷安置工作中,無理取鬧,阻撓國家負責拆遷工作人員進行工作,行兇打人,強占房屋,哄搶國家資財,破壞國家建設的,由公安機關制止。對不聽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京政發(fā)[1980]26號文件頒發(fā)的《北京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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