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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5: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
執(zhí)行《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
中土地出讓金收征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京國土房管出[2003]397號
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權屬登記中心:
《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京政發(fā)[2003]3號)已經市政府公布實施,第十一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購買人按成交額的3%補交土地出讓金。”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經由相關部門嚴格審核,限價銷售,且經濟適用住房均為近年內建成,原則上上市出售成交價格不低于政府限價。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政府限價的,土地出讓金的征收部門可委托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價格征收相關稅費,評估費用由交易雙方共同負擔。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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