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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穗公積金管委會[2004]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下稱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guī)定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購買住房時,以所購住房作抵押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優(yōu)惠利率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與權利對等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借款人是指按本辦法向受托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自然人。
第五條 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辦理公積金貸款,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有關權利與義務。
受托人在貸款合同中享有的權利不影響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相應義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對象是在本市按規(guī)定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七條 貸款對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ㄒ唬┯谐擎(zhèn)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ǘ⿵V州市常住戶口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非廣州市常住戶口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ㄈ┯匈徺I住房的合同或協(xié)議;
。ㄋ模┵彿渴灼诟犊罘弦(guī)定比例;
。ㄎ澹┧彿课菘捎糜诘盅海
。┚哂蟹(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ㄆ撸┓衔腥撕褪芡腥艘(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再次購買住房時,仍然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可貸額度和最高限額。
個人可貸額度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 按借款人在離、退休年齡內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總額的規(guī)定倍數計算;
。ǘ 不得高于購房總價款的規(guī)定比例;
。ㄈ 不得超過貸款最高限額。
本條所指的倍數、比例及貸款最高限額由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有關規(guī)定擬訂,報經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zhí)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時,借款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請商業(yè)性個人購房抵押貸款,并與受托人簽訂有關合同。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最長期限。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與受托人制定公積金貸款還本息計劃,貸款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于次年1月1日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規(guī)定。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到受托人處填寫申請書,并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提交有關文件。
。ǘ┦芡腥藢杩钊说資料初審完畢后,將借款人提交的資料送委托人終審。
。ㄈ┪腥藢彶榕鷾屎,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抵押、保險及相關手續(xù)。
。ㄋ模┦芡腥藢⑥k妥房屋抵押、保險手續(xù)的有關材料及借款合同送委托人,委托人審核后,將貸款資金劃入受托人帳戶。
。ㄎ澹┦芡腥税凑战杩詈贤囊(guī)定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售房人。
第五章 貸款抵押、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所購住房用于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未經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產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轉讓、變賣、贈予等。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履行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按期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歸還,受托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收取罰息。
第十八條受托人應在借款人還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后30日內,將抵押房屋的房地產證及其他權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到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xù)。借款人提前歸還公積金貸款的,應征得受托人同意,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提前還貸手續(xù)。
第十九條 債務履行期間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依法對抵押物進行處分:
。ㄒ唬┙杩钊宋窗唇杩詈贤s定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ǘ┙杩钊怂劳觥⒈恍嫠劳龊鬅o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義務;
。ㄈ┙杩钊吮恍媸й櫤鬅o財產管理人,或財產管理人拒絕履行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義務;
。ㄋ模┙杩钊藛适袷滦袨槟芰鬅o監(jiān)護人且不能履行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義務,或監(jiān)護人拒絕履行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義務。
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旅行借款合同,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Ц短幏值盅何锏闹苯淤M用;
。ǘ┲Ц杜c處分抵押物有關的稅款;
。ㄈ﹥斶借款人所欠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賠償金;
。ㄋ模┦S嗖糠滞诉借款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所欠公積金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所需的費用時,受托人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既辦理了公積金貸款,又辦理了商業(yè)性個人購房抵押貸款的,對抵押物進行處分所得款項不足以償還全部欠款時,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六章 房屋及貸款保險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前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xù),保險金額不得少于借款額,并將受托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第一收益人。
第二十三條 房屋及貸款保險期限應與借款期限一致。在合同約定借款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解除保險合同,否則,受托人有權代為保險,一切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期內,房屋如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因借款人過錯而造成損毀的,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貸款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保證公積金貸款?顚S,否則受托人有權提前收回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五條 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xié)議解除合同前,原合同繼續(xù)有效(有法定合同解除事由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條 借款合同雙方發(fā)生糾紛時,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受托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而獲得公積金貸款的,受托人應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發(fā)放的貸款。委托人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導致公積金貸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省、市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領導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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