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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06 16:0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杭政辦發(fā)[2001]219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擬訂的《關于杭州市市區(qū)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已經(jīng)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逐步解決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j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fā)[1998]23號)和《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不含蕭山、余杭兩區(qū))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為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對符合市區(qū)城鎮(zhèn)居民職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租金補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運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籌集及配租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配租工作由杭州市總工會、杭州市民政局配合,經(jīng)租管理由房產(chǎn)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為市財政專項資金和房改增值資金中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房改辦專戶存儲、專項使用,用于發(fā)放租金補貼和籌集配租住房的房源。
第六條 配租住房的房源由市房改辦負責籌集;也可由社會捐贈和政府根據(jù)我市情況采用其他渠道籌集。
第七條 廉租住房的配租方式:
1、租金補貼配租:補貼標準等于市場租金標準與廉租租金標準的差額。
2、實物配租:以廉租租金標準向申請家庭出租一處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1、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常住居民戶口3年以上(含);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在6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3、已領取由市總工會(市“送溫暖工程”基金會)統(tǒng)一印制并審核發(fā)放的《杭州市職工家庭特困證》或已領取由市各級民政部門審核發(fā)放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的特困家庭。
第九條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租金補貼配租為主,實物配租原則上配租給夫妻雙方年齡均在52周歲(含)以上、烈屬、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實物配租只租不售。實物配租的對象也可選擇租金補貼配租。
第十條 廉租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計算確定。市場租金標準和廉租租金標準由市房產(chǎn)管理局、市房改辦、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核定公布。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配租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8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積,按一戶家庭(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的實際居住人口為計算口徑(獨生子女按一人計算)]。
實物配租的,超過配租標準以上部分的面積按現(xiàn)行公房租金繳納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積已達到8平方米且總配租使用面積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標準繳納房租。租金補貼配租的,按實際人口使用面積8平方米標準發(fā)放。補貼每半年發(fā)放一次。實際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標準的,租金補貼按實發(fā)放。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的配租實行輪候配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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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家庭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市房改辦領取《杭州市市區(qū)廉租住房配租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申請人向市房改辦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實際居住人口的身份證、戶口本、現(xiàn)有住房租賃證或產(chǎn)權證;
(2)市總工會核發(fā)的《杭州市職工家庭特困證》或各級民政部門核發(fā)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是否解決住房或進行住房貨幣分配證明;
。4)家庭成員推薦申請人的書面意見書;
。5)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且屬烈屬、殘疾的申請家庭,另需提供烈屬證、殘疾證。
3、《申請表》填寫完畢后,由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并蓋章;所在單位、市總工會簽署意見并蓋章,無單位的申請人,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區(qū)民政局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二)受理登記
1、申請人將填寫的《申請表》和相關資料交市房改辦。市房改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狀況的初審;
2、經(jīng)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市房改辦給予登記,進入輪候配租。
經(jīng)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市房改辦不予登記,并發(fā)出書面通知;
3、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改辦。市房改辦核實后,根據(jù)情況變化,進行變化登記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
4、市房改辦根據(jù)申請家庭的實際情況及輪候次序給予安排實物配租或租金補貼配租,并將配租情況登報公示。對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無異議的申請家庭,核發(fā)《杭州市市區(qū)廉租住房配租資格證》(以下簡稱“配租資格證”),有異議的申請家庭,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5、實物配租對象憑《配租資格證》,向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承租手續(xù);
租金補貼配租對象應當與市房改辦簽訂租金補貼協(xié)議,與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向市房產(chǎn)管理局、市房改辦登記備案。出租人憑《配租資格證》第二聯(lián)和身份證到市房改辦領取補貼租金。
第十三條 實物配租對象無正當理由先后兩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其配租資格,并在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租金補貼配租對象自取得《配租資格證》之日起在6個月內未落實租房的,作自動放棄處理,并在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實物配租承租期為2年。市房改辦每年要會同各區(qū)民政局、市總工會、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對實物配租家庭的年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核實;
租金補貼配租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市房改辦遞交由各區(qū)民政局或市總工會及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出具的特困家庭年收入和住房情況證明。
市房改辦對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繼續(xù)保留其配租資格;對不符合配租條件的,將收回住房或停止發(fā)放廉租租金補貼。
第十五條 配租期內,當家庭條件改善、戶口遷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過最低收入線20%時,配租對象須遷出住房或向市房改辦辦理停止發(fā)放補貼手續(xù),市房改辦注銷其配租資格。
對實物配租立即遷出有困難的,市房改辦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超過6個月仍未遷出的,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六條 實行配租的家庭,在辦理完配租手續(xù)后,其原承租公房的使用權原則上由市房改辦統(tǒng)一調劑,充實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七條 配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房改辦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補交市場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價,并撤銷其配租資格,3年內不得提出廉租申請:
1、騙取配租資格的;
2、改變廉租住房使用性質的;
3、將廉租住房轉租或變相轉租、過戶的;
4、拖欠廉租租金達6個月以上的;
5、辦理租住手續(xù)后空關6個月以上的;
6、強占廉租住房的;
7、將租金補貼挪作他用的;
8、政府管理部門認為應撤銷資格的。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的使用權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與其它住房調換。
第十九條 對開發(fā)建設和購買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規(guī)劃、計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經(jīng)租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養(yǎng)護修理等工作,確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市房改辦每年將公房租金與廉租租金的差額結算給廉租住房經(jīng)租管理單位,用以彌補房屋養(yǎng)護修理費用的不足。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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