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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辦法

2002-09-01 14:27    【  【打印】【我要糾錯】

  二○○二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麗水市蓮都區(qū)行政區(qū)域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墓、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四條 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計劃、產業(yè)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出讓人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市計劃、建設(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供應委員會負責協(xié)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土地有形市場評標專家?guī),并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進行監(jiān)管。

  第二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和條件設定

  第八條 以下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ㄒ唬┥虡I(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ǘ┣绊椧(guī)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ㄈ┏鲎屓苏J為適宜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其他項目用地。

  第九條 對具備拍賣條件,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拍賣方式出讓:

 。ㄒ唬┮垣@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有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ㄈ┩恋赜猛緹o特別限制及要求的;

 。ㄋ模┢渌麘斠耘馁u方式出讓的土地。

  第十條 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出讓: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的;

 。ǘ┩恋赜猛臼車栏駰l件限制,僅少數(shù)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

 。ㄈ┢渌麘斠哉袠朔绞匠鲎尩耐恋亍

  第十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采用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ㄒ唬┱袠、拍賣未成交的地塊;

 。ǘ┎贿m宜招標、拍賣的地塊。

  第十二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

 。ㄒ唬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

 。ǘ 投標或者競買須知;

 。ㄈ 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

  (四) 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

 。ㄎ澹 成交確認書;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十三條 出讓人應當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公告應在指定的場所和《麗水日報》或其他新聞媒體刊登。

  第十四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ǘ┏鲎屪诘氐奈恢、現(xiàn)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guī)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ㄋ模┧魅≌袠伺馁u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ㄆ撸┩稑恕⒏傎I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yè)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標底或者底價也即保留價,下同)。

  確定招標的標底,拍賣的起叫價、底價,掛牌的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的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三章 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出讓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標書投入標箱,由出讓人對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者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出讓人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招標邀請書,并對被邀請投標人標書進行評審,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第十七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出讓人根據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資格范圍、內容等因素和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年度供地計劃及地塊的具體情況集體研究確定。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其他一律采用公開招標。

  采用邀請招標的,被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人,并應根據規(guī)劃情況、開發(fā)強度、商業(yè)信譽和資金狀況綜合選擇。

  第十八條 招標應設立招標委員會,具體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工作。招標委員會由出讓人會同計劃、建設規(guī)劃、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組成。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是招標的主要依據,對招投標雙方均有約束力,一經發(fā)出,不得隨意撤回或變更。

  招標文件應當采用規(guī)范格式,其主要內容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發(fā)出的修改、補充、答疑文件屬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投標人的標書還應當包括下列附件:

 。ㄒ唬I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

 。ǘ┓ㄈ舜淼纳矸葑C影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影印件)。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投標人應勘察招標的土地。對土地現(xiàn)狀有異議的,應在投標前提出。標書一經投入標箱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出讓人應按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定標時,應有招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第二十二條 開標、定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鲎屓税凑照袠斯嬉(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并經公證機關公證。投標人少于3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ǘ┰u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的單數(shù)。除出讓人代表外,其余成員在開標前一天,從土地有形市場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選定。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ㄈ┏鲎屓烁鶕u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全部投標價均低于標底時,招標主持人應當宣布投標無效。

  第二十三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二十四條 下列標書為無效標書:

 。ㄒ唬┏^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郵寄標書;

 。ǘ藭驑藭郊积R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ㄈ藭驑藭郊舟E不清,無法辨認的;

 。ㄋ模┩稑巳瞬痪邆滟Y格的;

 。ㄎ澹┪兴舜,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稑巳诉f交兩份或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ㄆ撸┢渌环法律法規(guī)或招標文件規(guī)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由于全部投標價均低于標底而宣布投標無效的,出讓人應確定再次招標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 標底被泄露的,出讓人應在開標前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四章 拍賣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應勘察拍賣的土地。對土地現(xiàn)狀有異議的,應在申請競投前提出。競買人參加拍賣應價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出讓人更改拍賣公告的,應在競買申請截止7日前作出相應公告,競買人可在拍賣申請截止日前作出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買申請。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應對競買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條 出讓人對競買人提供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申請無效:

  (一)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ㄈ┥暾埼募舟E不清,無法辨認的;

 。ㄋ模┥暾埲瞬痪邆滟Y格的;

 。ㄎ澹┪兴舜恚形募积R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第三十一條 出讓人對符合資格的競買人發(fā)給編號的競買標志牌。

  競買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拍賣進行中,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經舉出的競價標志牌。

  第三十二條 出讓人應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拍賣會由拍賣主持人主持。

  競買人不足3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三十三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鞒秩它c算競買人;

 。ǘ┲鞒秩嘶蛳嚓P工作人員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guī)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

 。ㄋ模┲鞒秩藞蟪銎鸾袃r;

 。ㄎ澹└傎I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鞒秩舜_認該應價后繼續(xù)競價;

 。ㄆ撸┲鞒秩诉B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ò耍┲鞒秩诵甲罡邞獌r者為競得人。

  第五章 掛牌交易

  第三十四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趻炫乒嬉(guī)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guī)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ǘ┓蠗l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ㄈ┏鲎屓舜_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ㄋ模┏鲎屓死^續(xù)接受新的報價;

 。ㄎ澹┏鲎屓嗽趻炫乒嬉(guī)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三十五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三十六條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ǘ┰趻炫破谙迌扔袃蓚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ㄈ┰趻炫破谙迌葻o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xiàn)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六章 成交辦理

  第三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后,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地點,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九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在簽訂《出讓合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但在《出讓合同》中有具體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中標人、競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四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指定的媒介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xié)議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依據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稑巳恕⒏傎I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ǘ┲袠巳、競得人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四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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