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記大過
違反下列規(guī)定者,部門經(jīng)理有權提請人事部及質檢辦并報主管領導批準,給予記大過處分,連續(xù)扣除6個月全部浮動工資:
1、半年內受到2次記小過處分;
2、2個月之內3次受賓客投訴;
3、工作時擅離崗位或玩忽職守,造成一定惡劣影響;
4、曠工2天,不足3天;
5、領導分配工作不接受;
6、造成停電、停水、停機等重大事故的責任者;
7、責任損失在2000元以上;
8、違反外事紀律;
9、違反規(guī)章,不足辭退和除名。
(五)撤職或降級
凡有下列行為者,人事部按任免權限或提請總經(jīng)理,給予撤職或降級處分。
1、所轄部門工作長期無起色;
2、有嚴重瀆職行為;
3、所犯錯誤喪失領導資格;
4、犯有嚴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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