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主體和土地用途等,都應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土地變更登記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抑制土地投機、規(guī)范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國家土地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認定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對待本職工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失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徇私利或者親友私情,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給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行為。
2.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形式有兩種:刑事責任和行政處分。
(1)刑事責任。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崗位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懲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檢查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處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由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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