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土地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土地行政行為,依法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土地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土地行政機關受理后,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是否重新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享有土地行政行為的機關是縣級以上(包括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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