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2、建立土地價格評估制度。
3、制定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限價。協(xié)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qū),協(xié)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據級別基準地價的70%.
4、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土地交易權利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和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5、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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