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過程中或勘查勘測過程中一些暫設工程和臨時設施所需臨時使用城市內的空閑、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為。臨時用地必須辦理報批手續(x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用地一般包括兩類:一類是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包括工程建設施工中的設置的臨時加工車間、修配廠、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場,運輸?shù)缆泛推渌R時設施用地,工程建設過程的取土棄土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等。另一類是地質勘查過程中的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鐵路、公路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勘探所需臨時使用的土地等。
1.臨時用地報批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的臨時用地應先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臨時用地經批準后,應當簽訂臨時用地合同,并給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損失予以補償。臨時用地合同是約定土地所有權人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的規(guī)范文件。因臨時用地有一些要求:如臨時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復措施、土地補償?shù),都必須通過合同雙方約定,并嚴格執(zhí)行。如改變臨時用地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也要經雙方協(xié)商后重新簽訂臨時用地合同或簽訂臨時用地的補充合同。臨時用地合同由臨時用地的使用者與所有者簽訂。如使用的是國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如臨時用地對原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用收取的臨時用地補償費予以補償。如果使用的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所有者與臨時用地使用者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臨時用地補償費。
3.臨時用地的使用
臨時使用土地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臨時用地只能是臨時使用土地的行為,不能將臨時用地改為永久建設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使用結束后,將土地的臨時建設的設施全部拆除,恢復土地的原貌,并交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臨時用地不超過2年的,使用的具體期限可以在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中由雙方約定。臨時用地確需超過2年的,必須經過批準,通過雙方的合同約定,或2年后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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