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自始、絕對無效,不能發(fā)生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包括以下幾類:(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且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5)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民事行為自民事行為成立時起無效。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無效民事行為不得履行,開始履行的應當停止履行;一方從另一方取得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因無效民事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惡意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無效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收繳當事人因此所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將該財產返還集體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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