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下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
1、 地下停車場按年(季)出租,并簽訂正式車位租賃合同,車位租金按深圳市物價局、住宅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預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2、 進入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必須在道口崗亭或地下停車場進口處用行駛證換取地下車場停車證后,方可進入地下停車場停車。
3、 出場車輛必須在道口崗亭或地下停車場出口用停車證換取駕駛證,車管員在對車輛、司機、停車證、駕駛證查驗無誤后方可放行。
4、 車場停車證由車主放在汽車擋風玻璃左側醒目處,以便于識別,車輛入場后停車證由車主妥善保管,作為出入地下車場存、取車憑證。
5、 車主所租車位原則上屬專位專車,如果車主要停不同牌號車輛,必須事先到管理處登記。凡與車位登記牌號不同的車輛不得停放在地下車場。
6、 車主不得把貴重物品放在車內,要關(鎖)好車門、車窗,做到車停人走。
7、 車管員必須嚴格履行車輛出入登記手續(xù),認真執(zhí)行規(guī)定,對可疑情況要及時報告。
8、 車主停車證一旦遺失,要立即向管理處申明并要求補辦,否則后果自負。
二、 地面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
1、 地面停車場為業(yè)主(住戶)車輛來往或臨時停車提供方便,采取計時收費和使用月卡停車的辦法。
2、 地面停車場車輛停車半小時以內不收費,超過半小時按深圳市物價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 長期使用地面車位的業(yè)主(住戶)可購買臨時停車卡,收費標準參照深圳市物價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固定車位,每月30日前到管理處辦理下月停車卡,停車月卡可使用到次月3日。
4、 車輛進入車場道口,必須用行駛證換取臨時停車證或月卡車位牌方可進場停車,出場時憑臨時停車證或月卡、車位牌換回駕駛證。停車期間由車管員打卡計時。
5、 停放在車場的所有車輛,必須關鎖好車門(窗),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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