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的法律意義
要約的法律意義在于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一旦生效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撤銷,具體體現在要約的撤回或撤銷的嚴格法律規(guī)定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條以及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則只限于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第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否則,要約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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