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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2013-10-08 09:33    【  【打印】【我要糾錯】

  經(jīng)吉林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于2006年7月26日通過,吉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于2006年9月29日批準,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權屬管理,規(guī)范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以及其他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课輽嗬M行核準、記載、公示的行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區(qū)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房屋權屬登記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登記機關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和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系統(tǒng),公布相關信息。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按照權屬范圍以幢、套(間)以及有權屬界線的部分為基本單位進行。

  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以及其他登記。

  第九條 房屋權利的取得、轉移、變更及滅失等,權利人應當依法申請登記。

  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初始登記實行自愿的原則。

  第十條 房屋權屬登記一般由權利人提出申請,經(jīng)登記機關受理、核準后,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應當辦理公告。

  第十一條 共有房屋的權屬登記,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理。監(jiān)護人應當提交監(jiān)護關系的合法有效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理。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委托書應當公證或者認證。

  委托代理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自然人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并且使用身份證件所載姓名;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提交證明文件,并且使用其依法登記的名稱。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和有關證件資料。申請登記的資料來自境外的,應當依法提交經(jīng)過公證或者認證的原件和中文翻譯件。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件、資料等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至登記的期限為:注銷登記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以及其他登記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但公告、材料補正期間除外。

  第十七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ㄒ唬┻`法建筑、臨時建筑;

 。ǘ┰诓疬w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的拆遷范圍、暫停期限內新建、改建、擴建、改變設計用途的;

  (三)對不得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分割條件的房屋申請分割登記的;

 。ㄎ澹鄬偌m紛尚未解決的;

 。⿲σ婪ㄏ拗茩嗬姆课萆暾堅擁棛嗬怯浀;

 。ㄆ撸┓、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關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且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

 。ㄒ唬┓康禺a行政主管部門直管和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或者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房屋;

 。ㄈ┓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的,登記結果應當公告。但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公告征詢異議:

 。ㄒ唬嗬寺暶鞣课輽鄬僮C書滅失,申請補證的;

 。ǘ┛赡艽嬖诜课輽鄬贍幾h的。

  公告應當在本市主要報紙發(fā)布,期限為30日。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條 對房屋權屬登記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征詢異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書和有關證據(jù)。

  登記機關應當將異議情況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能證明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房屋權屬檔案。對房屋權屬檔案資料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并且依法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章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90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資料,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批準文件及資料原件:

 。ㄒ唬┙ㄔO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按照規(guī)定權限提交所在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建房文件;

 。ǘ┩恋厥褂脵嘧C。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提交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ㄈ┛⒐を炇召Y料;

 。ㄋ模┓课轀y繪資料;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歷史遺留的尚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登記。

  第二十五條 尚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一般不予辦理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以及其他登記。

  第四章 轉移登記

  第二十六條 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分割、抵債、合并、兼并、入股、破產、裁決等原因發(fā)生房屋權屬轉移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第二十七條 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交證件、資料:

 。ㄒ唬┵I賣、交換的,提交合同書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購房發(fā)票;

 。ǘ┵浥c、繼承、劃撥、分割、抵債、合并、兼并、入股、破產、裁決等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以及鄉(xiāng)(鎮(zhèn))政府同意轉移的證明。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決定申請轉移登記,原權利人拒不提交原房屋權屬證書的,權利承受人應當先申請登記機關公告其作廢。

  第二十九條 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持房屋權屬證書和原土地使用權證書,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權利人稱謂變化的;

 。ǘ┓课萦猛景l(fā)生變化的;

 。ㄈ┓课莘、改建、擴建的;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ㄒ唬┓课輽鄬僮C書;

 。ǘ┳C明與變更相關的合同、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行政決定等資料;

 。ㄈ┓、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 他項權利登記

  第三十二條 房屋抵押、典當?shù)模瑱嗬藨斏暾埛课菟棛嗬怯洝?/p>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房屋權屬證書;

 。ǘ┩恋厥褂脵嘧C書;

  (三)抵押合同或者典當合同;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料。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的村民委員會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證明。

  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第三十四條 核準他項權利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作他項權利設定記載,并且向他項權利人發(fā)放《房屋他項權證》。房屋他項權利終止的,房屋權利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辦理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第七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房屋因不可抗力倒塌、焚毀的,權利人應當持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相關證明資料,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權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應當在拆除前持房屋權屬證書及有關批準文件,申請房屋權屬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簽訂后、拆除實施前持房屋權屬證書、拆遷許可證、建設位置規(guī)劃紅線圖等文件,申請房屋權屬轉移以及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注銷房屋權屬登記:

 。ㄒ唬┊斒氯松陥蟛粚嵉模

 。ǘ┊斒氯穗[瞞真實情況或者持偽造的文件、證件登記的;

  (三)司法機關判決、裁定予以注銷的;

 。ㄋ模┓课轀缡,權利人未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ㄎ澹┢渌婪☉斪N登記的。

  直接注銷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原權利人,收回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三十八條 因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過錯造成房屋權屬登記錯誤的,由登記機關免費更正。

  第八章 其他登記

  第三十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事項與房屋合法權利內容不符的,權利人應當持房屋權屬證書和有關證明資料申請訂正登記。

  第四十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預)查封房屋權屬,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權屬查封登記。執(zhí)行公務人員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四十一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預)查封房屋的法律文書和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等,應當詳細列明被查封房屋的權利人、房屋坐落位置、用途、面積、查封范圍、查封期限等內容。

  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時,被查封的房屋權屬已經(jīng)登記機關核準轉移的,不予進行查封登記。

  兩個以上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同一房屋進行查封的,登記機關按照法律文書送達的時間依次實行輪候查封登記。

  第四十二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進行部分查封的,查封范圍應當按套或者有明確具體的房屋權屬界線,符合房屋權屬登記要求,并且提供房屋面積測繪資料。

  第四十三條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期限屆滿,未辦理繼續(xù)查封手續(xù)的,查封效力自然滅失。

  依法解除查封的,應當及時辦理解除查封登記。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預查封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屋,登記機關應當辦理預查封登記。

  人民法院辦理房屋預查封登記,除法律文書外,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提供準確的預查封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對權屬登記存在糾紛或者登記不實的房屋,登記機關有權中止登記。

  登記機關決定中止登記的,應當制作中止登記決定書。

  第九章 房屋權屬證書

  第四十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實行統(tǒng)一發(fā)證制度。登記機關以外的其他任何機構不得進行房屋權屬登記。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是權利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

  第四十七條 登記機關必須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加蓋登記機關登記專用章。

  第四十八條 房屋權屬證書滅失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證書。

  第四十九條 房屋權屬證書發(fā)生破損影響使用的,由權利人提出申請,經(jīng)登記機關確認需要換發(fā)的,予以換發(fā)新的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涂改房屋權屬證書、以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權屬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房屋權屬證書,并可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登記機關以外的其他機構,擅自受理房屋權屬登記或者擅自制作、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的,其登記和證書無效,由登記機關沒收其房屋權屬證書和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證件、資料導致登記不實的,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需要上級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自行辦理各種批準手續(xù),批準手續(xù)不真實、不合法、不完備或者未經(jīng)批準出現(xiàn)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虛假登記,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0日頒布并施行的《吉林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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