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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

2013-10-15 11:49    【  【打印】【我要糾錯】

  由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05年9月29日修訂,F將修訂后的《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予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9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森林資源流轉,保護森林資源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yè)改革與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森林資源流轉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權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

  森林資源流轉可以采取承包、拍賣、招標、協(xié)議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但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采取拍賣或者招標的方式進行。

  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有利于保護、發(fā)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開、平等、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森林資源流轉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流轉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權屬明確的下列森林資源可以流轉: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ǘ┯貌牧、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不在公益林經營區(qū)內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劃的宜林地的使用權;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流轉的森林資源。

  第六條 國有森林資源流轉及其流轉方式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集體森林資源流轉及其流轉方式、流轉保留價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林地使用權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還應當報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權的流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權屬共有的森林資源流轉,應當依法征求合資方、合作方或者權屬共有方的意見。

  第七條 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集體森林資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轉的,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集體森林資源采取拍賣、招標、協(xié)議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評估價可以作為森林資源流轉保留價。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資源流轉是否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其權屬主體自主決定。

  第八條 委托拍賣企業(yè)拍賣森林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非委托拍賣企業(yè)拍賣森林資源的,應當在森林資源所在地的林業(yè)、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下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鲎尫皆谏仲Y源流轉前七日發(fā)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賣標的、拍賣形式、競買者條件、競買者登記期限、競買時間、競買地點等內容;

 。ǘ└傎I者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出讓方登記,領取有關資料;

  (三)出讓方審查競買者條件;

 。ㄋ模┓蠗l件的競買者不得少于三個,并應當在向出讓方交納保證金后參加競買;

 。ㄎ澹└傎I的價高者為受讓方,但最高價不得低于保留價;受讓方應當當場與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其他競買者交納的保證金,由出讓方當場如數退還。

  第九條 招標流轉森林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協(xié)議流轉森林資源的程序:

 。ㄒ唬┝鬓D雙方依法協(xié)商;

 。ǘ┝鬓D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集體森林資源采取協(xié)議方式流轉的,應當接受村務監(jiān)督小組的監(jiān)督,其流轉價款不得低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價。

  第三章 流轉管理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流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ㄒ唬┝鬓D雙方名稱;

 。ǘ┝鬓D的森林資源的林種、樹種、林齡、地點、面積、四至、蓄積量或者株數;

 。ㄈ┝鬓D價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ㄋ模┥止茏o責任、風險承擔;

 。ㄎ澹┝鬓D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責任;

 。┻`約責任;

 。ㄆ撸幾h的解決方式。

  第十二條 森林資源流轉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十年,再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流轉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森林資源流轉后,流轉雙方向森林資源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的,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變更登記,但國家規(guī)定需要公示的,從其規(guī)定;不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森林資源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鬓D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權證;

  (二)流轉雙方依法簽訂的流轉合同;

 。ㄈ┮勒毡緱l例第六條規(guī)定,批準或者同意流轉的相關文件、決定、決議或者協(xié)議書;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應當由具有相應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受讓林木的采伐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管理,采伐量應當納入所在縣(市、區(qū))森林采伐限額。

  第十七條 森林資源流轉合同規(guī)定的更新造林責任方在林木采伐后,應當于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跡地更新造林,并通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的造林質量驗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資源流轉信息庫,及時發(fā)布森林資源流轉的供求信息,并為流轉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建立森林資源流轉市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guī)定,進行森林資源流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還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方未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規(guī)定與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的,取消其受讓方資格,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出讓方損失的,受讓方應當賠償損失。出讓方不按規(guī)定與受讓方簽訂流轉合同的,應當如數退還保證金;造成受讓方損失的,出讓方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評估結果無效,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評估費用二至四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流轉當事人弄虛作假、操縱拍賣的,由縣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森林資源流轉價款總額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罰款。

  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流轉雙方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徇私舞弊、行賄受賄、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費用標準,由價格管理部門依照《福建省定價目錄》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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